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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7]1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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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劳动保障执法维权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阻碍了广大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和合理流动,损害了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认真部署,抓紧抓好。
  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前,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抓好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覆盖面,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不断上升,争取到2010年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并建立健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核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一)摸清底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工商、税务、经委、建设、统计、工会和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基础工作。
  (二)依法登记。要督促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登记核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会保险登记核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全面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情况。要重点核查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等问题。对已参保的企业,要核实实际用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工资总额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等;对未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纳入参保范围。要根据各地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在确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参加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要督促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原始资料。
  (三)建立档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参保档案和基本数据库。同时,通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核查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参保情况,纳入基本数据库管理。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大力推行签订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要补签劳动合同;尚未参保的,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对逾期不参保或不缴费的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履行缴费义务。对用人单位以用工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户籍身份不同、资金入股等为由拒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保缴费的,要依法纠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企业拒绝参保或有意漏保漏缴的行为。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降低其诚信等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先评优。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如有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由各地向称号授予部门申报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密切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重点监察内容,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用工年检等方式,对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参保。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扩面工作,及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企业年检、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检查等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参保缴费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未参保或参保后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经委、商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工商联要发挥行政监督和群众组织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审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审计,及时掌握企业缴费能力、资金来源及流向,对漏保漏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提供相关材料。街道、社区要重点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督促其参保、缴费。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小、用工时间短且流动性大、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的实际,每年安排两至三个月的时间,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统一行动,强化社会保险意识,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幅度提高。
  要督促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将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对逾期不参保或不缴费的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七、加强宣传教育,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和职工宣传讲解政策,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针对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努力使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要将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纳入企业管理培训内容,帮助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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