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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函[2007]13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15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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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精神,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在使用中存在增加心脏瓣膜损害的风险,为保证我省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删除《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的培高利特(西药第513号)。请各统筹地区立即做好对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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