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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受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辽监[2009]2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4-24
实施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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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程序的通知》(财驻辽监[2009]1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受理时限问题,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每月缴纳的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月申请。按季度申请受理时限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月申请受理时限为每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在受理时限内,我办集中受理退税资料。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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