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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通讯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查前调查及做好专项检查配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鄂监[2009]6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6-11
实施时间: 2009-6-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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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武汉市各区局:
  根据2009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就地对通讯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展专项检查之前,开展查前调查工作。现将查前调查工作和做好专项检查配合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专员办对中央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旨在促进企业规范纳税行为,促进税收征管部门不断提高征管水平,维护国家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机制。查前调查工作有利于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范围及内容
  2008年度至2009年5月(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对通讯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文件问题;有无自行制定税收政策或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变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越权批准减、免税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等问题;
  (三)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财政机关采取先征后返等“空转税收”手段虚增财政收入问题;
  (四)是否存在“引税”、“买税”、“卖税”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混淆预算科目和级次、违规办理退库等问题;
  (六)是否存在应征未征、应计未计税款滞纳金问题;
  (七)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占压、滞留、挪用税款问题;
  (八)税款征收方式是否合理,对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欠税是否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
  (九)税务部门内部核算和税收征缴统计记录是否真实、全面、完整,有无将应纳入表内核算的内容不纳入表内,在表外设立备查账簿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欠税、呆滞税款是否如实登记;
  (十)是否存在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问题;是否存在未作纳税调整导致少缴税款问题;
  (十一)其他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务必高度重视,除积极开展本级自查工作外,还要部署下属税务机关认真作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明确一名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加强与专员办的协调沟通。在2009年6月23日之前,将自查分析材料(包括2008年度税收总额及中央级税收完成情况、2008年通讯行业税收入库、通讯行业2008年比2007年税收增减变动分析、2008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欠税情况说明分析)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一、附件二)报送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14楼;邮编:430071;联系人:汪义德;电话:02767818952)。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辖区内通讯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除按此通知要求做好查前调查工作外,要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专员办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件:
  1.通讯行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统计表
  2.通讯行业欠税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通讯行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统计表、通讯行业欠税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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