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1]6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4-3
实施时间: 2001-4-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1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途径。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预算执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地区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中,凡涉及到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事项的,应事先与省财政厅沟通或先由省财政厅审核。属于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参考。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时,凡涉及省财政预算资金年度安排或预算资金跨年度安排以及有关收入问题的,应提前与省财政厅协商。如意见分歧的,由省财政厅就有磁预算和收入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尽量减少已定预算的变更,以保持年度预算动态的平衡。但对执行年度预算中发生的事前难以预料的重大项目资金调整或安排事宜,应及时报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资金调整申请文件后,即按预算追加追减程序给予办理。
  四、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绕过省财政厅直报省政府的项目资金追加事项,建议省政府转送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省政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 沪财发[2023]17 2024/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 甘政办发[2011] 2011/9/16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2]65号 2022/5/27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6/3/25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 京财预[1994]17 1994/1/1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 川财预[2009]66 2009/7/30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财务 2016/11/30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预[2016]143号 2016/10/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2年省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项目 黑财综[2011]94 20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