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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2]16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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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财政厅、省经贸委2002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政策由省财政会同经贸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并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是青海省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经贸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缴
  第六条 凡全省范围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省散办会同省财政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省散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管理,并按季向省财政报告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具体征缴,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的要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视情况对代征代缴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代征代缴基数和超额征缴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散办商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库时暂使用“一般缴款书”。省散办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省财政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今后随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推进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代征代缴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省财政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代缴手续费;
  (七)经省财政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以上(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额的90%。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省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省散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五)省财政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省散办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同时报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其他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省散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其他使用者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省散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散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省财政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由省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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