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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8
实施时间: 2003-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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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八日
  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二○○三年一月)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救灾抚恤、支农扶贫、农网改造、生态环保、科教文卫、广播电视、科技推广、技术改造和旅游发展等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有偿资金、贴息资金和地方单位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的全程监控,即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事后监督工作。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重要事项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重特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到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延伸到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国家有关制度进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规范建账,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的,必须单设帐户,专户存储,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单独核算;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报账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项资金下达的依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要求专户管理的是否按规定开设专户,单独核算,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正确;
  (六)专项资金中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七)建设单位是否明确,有无多头管理和层层拨款的现象;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设计、批复、开工等手续是否齐全;
  (九)专项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要求,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有无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十)招标项目是否分阶段按程序申请拨款,监理、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使用中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完整;
  (十一)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报账制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开支是否合理;
  (十二)已完工项目,是否严格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有无审计报告和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批、立项的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
  (二)财政部门预算及下达专项资金的文件;
  (三)项目概(预)算及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批复;
  (四)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及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报告;
  (五)专项资金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对账单等;
  (六)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
  (七)专项资金项目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及大宗采购入出库记录等;
  (八)已完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
  (九)有关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的情况;
  (十)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检查人员对被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严格为被查单位保守秘密。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专项资金检查工作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时,应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事项、重点内容、检查范围、实施步骤和组织形式等,报主管厅(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机构和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应开具统一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并于进点前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由检查组携带《财政检查通知书》进点;
  (三)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对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获取证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对检查事项和内容,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工作记录。查出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制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必须做到一事一稿,事实清楚,内容完整,所附证据材料齐全,并经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组织检查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职能的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检查结论相互抄送,实现“一家查账,多家认可,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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