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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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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青海省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二○○三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参与管理和提供补贴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收入“分级负责、应收尽收”;
  二、按分担比例筹措;
  三、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四、发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严格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工作中的目标任务是按月及时足额筹措并发放社会保障资金,不得发生拖欠现象,确保社会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的稳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管理方式,省政府督促州、地、市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筹措;州、地、市政府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六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将作为政府一把手政绩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情况也将抄报上一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为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强化政府及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上下级政府之间应签订《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书》,并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每年年初,结合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任务、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任务和低保对象年初情况等,由省财政厅通过编制年度社会保障预算安排对各地的社会保障补助指标,并按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支出,按省上统一制定的资金筹措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必须足额安排应由本级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其中主要包括:本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筹集的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筹集的部分。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因未完成省上下达的收入任务而增加的收支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十条 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地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与此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强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经考核,凡因筹措资金不到位造成欠发当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地区,除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按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给予相应处理外,对没有完成收入任务或按规定应由各地承担的部分不到位的,年终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结算扣减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和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发放的监督检查及定期汇报制度。
  (一)各级政府在明确各自分工与职责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一级抓一级,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发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地区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发放情况,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组织部门。同时,逐级报送省财政厅汇总后,再上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省委组织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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