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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8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6-17
实施时间: 2003-6-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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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二○○三年六月)
  2000年我省全面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对“天保工程”高度重视,各项管护责任制得到逐步落实和完善,工程进展顺利,2975万亩天然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但与此同时,各地还存在着国有林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林地林权尚未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制不健全,管护经费不到位;人口密度较大的东部地区天然林管护难度增大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天保工程”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青海省实施方案的批复》(林函计字[2000]221号),并结合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情况,在不突破国家批复确定管护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天然林管护难易程度,将管护及森警经费进行局部调整和分类安排,以真正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实际困难。
  (一)西宁市及海东地区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每人管护3000亩、灌木林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为10000元。
  (二)海南、黄南和海北州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及灌木林地每人管护5700亩,每人每年管护费为10000元。
  (三)玉树和果洛州有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每人管护5700亩、灌木林地每人管护8400亩,每人每年管护经费为10000元。
  (四)国有林场按林地管护面积核算后,管护人员不足5人的按5人配置。
  二、全省林区公安派出所人数按照各林区森林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即有林地2万亩设1人,国有林场管护面积不足6万亩设3人。灌木林地按两个标准设置:西宁市、海东地区和黄南、海南和海北州每10万亩设1人,玉树和果洛州每20万亩设1人,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森警设置,确需调整的,可在县内林场、林区间对森警配置适当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森警设置总人数。各地要将森警配置情况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国有林场职工应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由于天然林停伐造成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采取省和州(地、市)、县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
  四、“天保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省、州(地、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州(地、市)、县级财政按照林场(区)管理权限承担20%。
  五、对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未落实林地林权和管护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省级财政暂不安排经费。凡群众个人愿意承包管护天然林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管护补助。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天保工程”资金的专项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地配套到位,督促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变更资金用途,确保“天保工程”资金安全运行。
  七、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落实天然林管护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
  八、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对“天保工程”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档立卡,并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天然林资源管护工作。
  九、对严重违反“天保工程”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此外,省上还将扣减对其的“天保工程”财政资金补助。
  十、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由县林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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