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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7]13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13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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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二〇〇七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解决民生问题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全省各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提高各级政府财力保障能力,促进全省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范围是,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及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各州(地、市)、县应当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分配、使用和效果、管理和监督等情况纳入地方财政政务公开范围,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及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其管理、使用等情况。
  (二)绩效原则。省财政每年将对各州(地、市)本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留用情况、各州(地、市)所属县级财力的均衡程度、保障县乡政权和机构公用经费的目标要求,以及各州(地、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要求完成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促进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乡镇运转经费等,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负责对州(地、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青政〔2003〕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青政办〔2005〕93号)负责测算、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除开展“省管县”试点的地、市外,其他各地区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各州(地、市)应结合本地实际,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向所属困难县进行转移支付补助。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有序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在预算安排上,首先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其次要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第三要切实解决诸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离退休补助、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欠账等财政性欠账问题;第四要集中财力安排资金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即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安排诸如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就业再就业、城乡低保、工资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等关系民生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关系民生的相关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年初财力有限确实无法足额安排的,要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防止形成新的欠账。
  第三章 州级与县级财力差异比例的限定
  第八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号)的规定,随着省管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今后省财政将不断扩大省管县的范围,并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分配到县、下达到县。
  第九条 州(地、市)本级留用转移支付补助存量较多,造成州(地、市)级与所属县级人均财力差异较大的,应当用三年时间逐步调整转移到县级,州级人均财力一般应不高于所属县级人均财力水平的25%。
  第四章 对县级机构运转公用经费标准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在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保资金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其机构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运转水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取暖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和车辆经费。
  第十一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在年初预算安排机构运转公用经费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2000-30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0000-15000元;海北、海南州所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2500-35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2000-18000元;海西、黄南、玉树、果洛州所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3000-40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5000-20000元。各地应从2008年起分三年逐步达到上述标准。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按以上标准,在现有财力状况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水平并进行动态管理,然后相对固定下来。今后要随着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财力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完善公用经费标准,使之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以确保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乡镇运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各地区今后不得再发生对职工个人的财政性欠账问题,如发生新欠,要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中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
  第十五条 凡发现各地擅自挪用转移支付资金,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用转移支付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购置车辆等其他消费品)的,要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中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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