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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04]6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8-29
实施时间: 2004-8-29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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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审计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执法的重要载体,是审计成果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在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区和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还没有完全到位,经济生活中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仍较为普遍,屡查屡犯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成为影响审训执法效果的重要因素。为保证审计决定得以全面执行,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重视和做好审计工作
  审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支持和做好审计工作放到履行宪法规定义务和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审计决定落实难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责令其执行审计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提高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要正确处理遵纪守法与加快发展,单位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加快建设与量力而行的关系,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对审计部门查出的违规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要认真落实审计决定,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考核
  一是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使审计项目计划既能满足审计监督的需要,又能充分体现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二是避免重复检查,对审计机关已经审计过的单位或项目,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其他执法机关已经进行过检查的单位或项目,审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也不再进行审计。三是做到检查结果共享,各执法检查单位在对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时,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要将审计结果告知相关执法检查部门。此外,各级政府要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纳入本地区对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对各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不能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领导班子。
  三、推行审计建议书制度,促进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由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其中对截留、挤占、挪用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等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需要财政部门协助执行的,向财政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由财政部门作出核减违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指标的处理;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违反建设项目投资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要发展和改革部门协助执行的,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减少或停止违规单位一定时期建设项目立项的处理;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设计监理等方面的问题,向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审计建议书,由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及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由监察部门处理。为确保审计建议书制度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各负其责。审计机关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决定中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负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及时反馈。
  四、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一)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决定的合法、有效。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审计程序,认真贯彻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查深查透上狠下功夫,确保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保证审计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为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审计决定跟踪检查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内部要建立落实审计决定责任制,将落实审计决定的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和审计组,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审计机关内部业务监督部门要经常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审计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上报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正,确保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合法。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业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本地区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促进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
  (四)依法行使审计机关的权力。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下发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审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保证审计决定得以全面落实,以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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