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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防非典”政策性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3]9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5-1
失效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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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精神,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减免的项目及减免幅度:
  (一)全部减免的项目: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农网还贷资金。
  (二)减免20%的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与营业税一并减免的项目:文化建设事业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上述行业和项目实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减免的起止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三、因减免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自治区及地县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四、各地、各部门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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