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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川地税[2006]14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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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处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原则,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内容及责任认定,提高审计评价质量,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评价,是指全省地税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主要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后,对所反映的税收收入、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本人任职期间完成各项收入指标、遵守财经法规、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
  第三条 对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历史的、辩证的、科学的、发展的角度客观地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和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既要反映问题,又要反映工作成绩,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划分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准确原则。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措词要恰当,定性要准确,直接阐述事实,避免使用修饰性语言,切忌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言过其实、前后矛盾的评价用语。
  (三)全面原则。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全面审查、分析各种情况和问题,避免以偏概全。在使用审计评价指标时,不能以点带面用个别指标或事实,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
  (四)谨慎原则。审计评价要稳健、谨慎,要与审计事实相一致,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权责相对应,要防止评价过高或过低带来的审计风险。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或审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超出审计职责和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五)量化原则。坚持以定量为主,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取写实、量化的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 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确定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其他地税机关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进而分析相关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与前任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和明确。
  第五条 评价标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济决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评价;业绩、政绩按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价;个人廉政情况按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完成税收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绩效性。
  以任前税收收入水平为基准,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每年完成的各项税收收入(含基金附加收入等)同任前实现的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税收收入目标完成情况及税收增长率等经济指标的真实性,查看有无人为增减指标问题的存在。
  第七条 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评价。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评价,应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收入、支出与审计认定的差错程度(差错率=差错资金总额/审计资金总额*100%)分别作出评价。若差错率在5%以下,可认为其财务收支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若差错率在5%—10%(含5%)以下,可认为其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若差错率超过10%,可认为其财务收支不能真实地反映其任期内的收支状况。对数据差错形成的主要原因应进行分析,对造成差错的客观原因以及由于客观因素形成的差错程度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评价。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作出评价。若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可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若财务收支中有一定的违规事实,违规金额占审计所认定的收支金额之比在10%以下,可认为其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若违规金额占审计认定收支金额之比在10%~20%以内(含10%),可认为其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并列举违纪违规的主要事实;若违规金额占审计认定收支金额之比在20%以上(含20%),或者违纪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存在设立“小金库”、故意弄虚作假等问题,可认为其未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并列出违纪违规的事实。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可以结合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1.收入(支出)增减率。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收入(支出)增减情况。计算公式为:收入(支出)增减率=本期收入(支出)总数/上期收入(支出)总额-1;
  2.人员经费比率。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经费支出中的个人支出情况及所占比例。人员经费比率=人员经费/本期支出总额×100%;
  3.人均开支。反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总额/本期平均人数;
  4.招待费支出比率。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招待费占共用经费的比例。衡量是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从事公务接待活动;
  5.资产、负债、结余增减率。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保值、增值、损失情况。以接任时的国有资产、负债、结余与审计截止日的资产、负债、结余进行对比,作出增长(减少)率的评价,分析资产、负债、结余增减原因。
  第八条 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
  (一)健全性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作出评价。若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设置与审计调查的个数之比高于90%(含90%),且其中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可认为其内控制度健全;二者之比在80%~90%(含80%)之间,且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可认为其内控制度基本健全;在80%以下,或该比例虽然很高,但关键控制点有遗漏,可认为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
  (二)遵循性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否按规定编报、执行部门预算,加强资产和装备管理,是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定具体、规范、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措施及办法作出评价。若经过符合性测试,发现被审计单位现有内控制度有90%(含90%)以上得到执行的,可认为其内控制度执行较好;在80%~90%(含80%)之间得到执行的,可认为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一般;80%以下得到执行的,可认为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好。
  (三)有效性评价。有效程度=健全性×遵循性。若内控制度有效程度在81%(含81%)以上,可认为其内控制度有效;若有效程度在64%~81%(含64%)之间,可认为其内控制度基本有效;若有效程度在64%以下,可认为其内控制度基本无效或无效。
  第九条 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中是否坚持依法决策、按程序决策、民主决策;是否建立健全决策议事规则;是否按决策议事规则操作、有无决策议事会议表决记录等;是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顾长远与眼前、局部与全局利益,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单位筹资、兴办实体等决策情况;
  (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
  (三)群众重点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决策的合规合法性。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根据审计涉及的事项查证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政经济法规和廉洁从政相关的问题作出审计评价。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责任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个人经济行为:
  (一)福利分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工资、奖金、津贴;
  (三)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四)接受馈赠;
  (五)借(占)公共财物;
  (六)境内外考察、进修;
  (七)通讯费、接待费等费用报销;
  (八)其他个人廉洁自律问题。
  第四章 责任界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评价及界定。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依照《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川地税发[2005]169号)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按问题发生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程度,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分为应由领导干部个人承担的责任(以下简称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应负个人责任:
  1.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政纪律规定;
  2.领导干部直接经办、参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事项;
  3.经领导干部签字认可的下属人员经办的违反财经法规的事项;
  4.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授意、指使,由其下属单位、个人具体操作违反国家财经法规;
  5.领导干部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事项。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1.领导干部主持决策或作为最终决定权之一,在经济工作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作出错误决策,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其标准按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下同);
  2.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巨大损失。
  (二)主管责任分为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1.分管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主观原因不重视,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分工负责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一般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监管不力、失察等原因,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或问题早已发现,但纠正不力,致使国家财产受严重损失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内部审计部门商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涉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办理;涉及给予组织处理的,移交人事部门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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