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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八条严禁”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川地税[2007]5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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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工作人员八条严禁》(川地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八条严禁”),促进地税工作人员廉洁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条严禁”及本处理办法所称地方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地税人员)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八条严禁”的处理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责令辞职及其他组织处理、辞退、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四条 地税人员违反“八条严禁”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条 地税人员违反“八条严禁”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
  (一)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二)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超越权限,擅自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税不足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超越权限,擅自为单位纳税人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决定或超越权限决定纳税人缓缴税款的,比照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分。
  (五)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损害,根据数额大小,情节严重,比照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分。
  (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七)违规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八)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视造成国家税款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造成国家税款及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造成国家税款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造成国家税款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九)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十)违反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十一)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规执法,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的,比照第五条第八款处理。
  第六条 地税人员违规参加纳税户举办的各种庆典、参观、旅游、宴请等活动的,按照《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违规参加纳税户举办的各种庆典、参观、旅游的: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批评教育;
  2.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纳税户宴请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因接受纳税户宴请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 地税人员接受纳税人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用资金、借占交通工具、住房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2.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二)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用资金、借占交通工具、住房的,根据金额大小(或借占物品的市场价)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地税人员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关纳税事项说情谋利和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直接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关纳税事项说情谋利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领导干部的,由组织责令辞职。
  (二)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比照本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处理。同时,辞去所在企业职务或辞去公务员职务。
  第九条 地税人员从事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有偿咨询、商业广告等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地税人员向纳税人硬性征订和摊销书报、音像制品及其他宣传品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为本单位利益或完成有关方面下达任务向纳税人硬性征订和摊销书报、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宣传品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二)个人擅自向纳税人硬性征订和摊销书报、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宣传品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地税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向纳税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地税人员参与赌博并敛取钱物的,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打麻将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办[2004]0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在下基层调研和工作时打麻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三)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麻将输赢财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四)以打麻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按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五)违规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十三条 地税人员违反“八条严禁”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八条严禁”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其中涉及税收执法方面的,由法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相关责任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移送人事部门处理。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人事、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违反“八条严禁”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相互通报。
  第十五条 地税人员违反“八条严禁”,取得的非法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或清退。
  第十六条 地税人员对违反“八条严禁”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按依照相关法规向有关方面申诉或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本处理办法“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处理办法由派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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