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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9
实施时间: 2007-9-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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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实名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情况后,可视案情作以下处理:
  (一)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举报人检举税务违法事实较清楚、有一定的证据资料,且涉税金额较小的案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可将案件转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查处。
  (三)举报人检举税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由有管辖权的市级稽查局直接查处,不得下转。
  二、实名举报案件和纪委、公安等部门转来案件应在受理、登记、办理各个环节严格保密:
  (一)资料保密
  举报中心受理上述案件,应对有关资料严格保密,若案件需要转下级稽查局处理,举报原始资料应由受理的举报中心留存,转下级的举报资料应为举报原稿的详细摘要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复印件;转下级稽查局的举报资料中不能包含举报原稿以及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
  (二)查处保密
  举报中心提供给检查环节查阅的举报资料应为举报原始资料的详细摘要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复印件,不得包含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举报人检举地税机关内部纪律问题的,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将有关资料转同级地税监察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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