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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劳社字[2003]4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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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镇劳动者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镇劳动者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个体就业人员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符合劳动年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有经营执照、个人无雇工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不为用人单位所招用,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它劳动和工作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以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续办医疗保险手续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企业及本人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属初次从业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6个月后,可按以下缴费情况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支付30%;
  2、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支付60%;
  3、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按在职其他参保人员待遇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参保缴费。逾期1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要求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在其一次性缴足短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依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第十一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在本人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也可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人情况确定按月、季、半年、一年缴纳。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更改。
  第十三条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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