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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7]11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6-15
实施时间: 2007-6-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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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2000年在我区全面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我区已基本建立。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参保患者医疗消费需求增长、人口老龄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扩大以及参保人员住院人数不断增加、特殊慢性病人数占参保总人数比例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区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医疗需求与基金支付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一)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保证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二)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调整的方案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费率的调整仅限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透支的统筹地区。
  (三)对确需调整缴费费率的统筹地区,在原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幅应控制在1个百分点以内。各地是否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自2007年7月1日开始,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5%的基础上调高到7.5%,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自治区本级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用于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原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每人每月5元的缴费标准不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的保障功能。
  三、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一)适当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作适当调整,鼓励参保患者到基层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病就医,缓解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问题,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原则上不提高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但对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可适当下调。
  2.乌鲁木齐市及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不变,二级调整为400元,一级调整为200元。年度内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住院分别收取不同等级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1.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收支及结存情况,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进一步减轻公务员个人医疗费负担。
  2.对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1)厅级公务员、参照执行厅级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2)在职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含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8%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对只评了资格,未聘任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在上述范围内已退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亦按此规定执行。
  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既能方便、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又能促进医疗费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积极推行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能够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费用的多种结算方式,达到控制医疗费用非正常增长的目的。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政策,强化对定点单位的协议管理,细化协议内容,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三)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单病种最高限价工作,通过制定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标准,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四)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并逐步推行大型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五)对特殊慢性病患者严格确诊标准、程序,并建立特殊慢性病定期复查制度,逐步实行部分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结算方式。
  (六)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力度,建立专家对异常医疗费用的审查、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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