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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7]19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9-29
实施时间: 2007-9-29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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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是国家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关系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国计民生。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提高防灾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繁母猪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站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加强组织协调,广泛宣传动员,迅速行动,加快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强化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能繁母猪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繁母猪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政府主管农牧业的领导是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强力推进,落实好各项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保险公司经营的原则,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市场化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财政申报资金工作,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使用。
  畜牧部门要积极做好能繁母猪的摸底调查,为保险机构提供能繁母猪数量及饲养户名册,配合保险机构把好参保能繁母猪质量关。加强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和监测工作,实施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减少能繁母猪生产疫病风险。完善畜禽标识制度,为能繁母猪投保和理赔提供依据。县(市)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生猪保险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协助保险机构出险定损和对养殖户进行理赔。对保险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进行跟踪,为财政部门兑付政策性保费补助提供依据。
  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服务网络,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监督管理,对惜赔、少赔、拖延不赔、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和费率等损害投保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强化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
  今年是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第一年,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和畜牧部门要联合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帮助保险机构开展业务。
  三、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精神和自治区生猪养殖分布情况,现阶段,我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要在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积极主动开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能繁母猪保险条款》须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于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现有能繁母猪的调查和标识的佩带工作,逐头登记造册,为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打好基础。各地保险机构必须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力争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90%以上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四、积极落实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地方财政补贴18元,养猪户承担12元。2007年全区地方财政补贴保费全部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能繁母猪保险由具备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按照商业保险程序办理。参保时保险机构只向养殖户收取每头母猪12元的保费,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头48元的政策性补贴保费,由各级保险机构以县为单位汇总参保数量及补贴金额,经财政、畜牧部门核准后,逐级上报,由各级财政统一支付,按年度结算。
  五、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
  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利、进展缓慢、影响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
  一、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二、保险对象
  能繁母猪保险的对象为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养殖户饲养的能繁母猪。保险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未达到此规模的,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统一投保;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经所在县市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并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期限与观察期
  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从保险期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经营机构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引致直接死亡的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策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
  根据国家规定,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
  六、承保工作
  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培训当地人才,提高服务水平,向广大养殖户认真做好保险条款的解释和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的宣传。
  保险经营机构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基本根据,认真核查承保的能繁母猪,仔细登记造册,设计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单和分户清单。保险单中须列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养猪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七、保险赔付
  (一)保险事故及赔付时限
  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能繁母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日起连续20天内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能繁母猪死亡数量,超过20天的按另一次保险事故计算赔偿。
  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能繁母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时起连续48小时内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能繁母猪死亡数量。超过48小时的按另一次保险事故计算赔偿。
  保险经营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向投保农户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90日内兑现全部赔款。
  (二)赔偿计算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每头投保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均按国家规定的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事故中实际损失的投保能繁母猪数量计算赔偿金额,同一事故中损失的未投保能繁母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若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八、保险事故防范
  保险经营机构在保费中安排5%的资金,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能繁母猪调查、防疫、检疫、标识佩戴、养殖环境的消毒、养殖户技术培训和母猪死亡证明出具等工作。
  投保母猪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养殖户须在24小时内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诊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和疫情蔓延。对于拖延不报,造成事故扩散的参保农户,保险经营机构有权拒绝赔偿。
  九、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级财政根据保单生效的额度,通过财政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给保险经营机构。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地州、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照此管理。
  保险经营机构应建立能繁母猪保险风险责任准备金,经营当年的利润结余要转为保险风险责任准备金,专户管理,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使用。同时,接受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监督检查。
  十、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各保险经营机构总公司统一制定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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