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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预[2005]1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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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各处室、所(中心):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结合中央、自治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9号)精神,现将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资金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确立项目后,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通过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综合使用专项资金原则。分类汇总、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把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捆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优先安排解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农业、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支出项目,地方财政必须予以安排的配套资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的支出项目。
  (四)零基预算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进行审核、安排。
  (五)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1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安排。
  (六)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谁用谁负责。自治区补助地县的专项资金,在明确资金用途的基础上,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地县,支出预算体现在地县财政。
  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可能以及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实行分类编制:
  一类项目:是指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决定中必须安排的支出项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和中央财政要求地方必须给予安排的配套资金;关系自治区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项目;每年必须安排的经常性支出项目。这些重点专项支出项目需列入年初支出预算。
  二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以及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应予以安排,但受财力所限未能列入一类项目的项目。此类项目将视当年财政增收情况、中央转移支付增加以及预算外资金调入等情况,在执行中调整优先安排。
  三类项目:部门、单位申请,财政将视财力情况考虑能否安排解决的其他项目。
  (二)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要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确定,采取由各部门、单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财政部门在详细分析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条件、预期目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度安排和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由财政业务分管部门会同各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择优排序,建立滚动备选项目库,作为财政部门的项目分库。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将所确定的项目报送财政预算管理部门,组成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总库。
  (三)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10月底以前,财政业务分管部门要对预算单位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照要求分为一、二、三类项目,每一类项目在同类中也必须按轻重缓急排序,在报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列入财政业务分管部门项目分库,同时,连同项目申报依据(复印件)一同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列入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总库;预算年度中申请的项目,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提出分类排序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列入财政业务分管部门项目分库,同时,连同项目申报依据(复印件)一同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列入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总库。
  (四)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预算编制时,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将根据财力情况,从项目总库的一类项目中,按照排序选取重点项目,被选项目审定后,形成财政年初预算项目,列入区本级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执行。
  未列入年初预算的一类项目,将自动调整到二类项目,并排序在前优先安排。
  (五)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调整。年中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也要在项目总库的二、三类项目中,按照项目的排序进行遴选,被选项目审定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把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财政业务分管部门,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下达执行。
  (六)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工作。财政业务分管部门要做好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项目申报的依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反映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资料,要广泛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的意见,并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制度,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专项资金预算的下达与执行
  (一)一类项目资金预算和单位正常经费预算,在自治区人代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一并下达到单位;二类项目视当年财力状况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审定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三类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审定调整为二类项目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
  年初预算和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财政业务分管部门依据确定的预算,按程序下达执行;涉及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内容变更、科目调剂、追加追减预算指标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报经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定,并下达预算调整指标后,再按程序下达执行。
  (二)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自治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磋商,形成项目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和建议,两家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按照批示办理预算文件,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各地财政部门和区本级用款单位。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除国家另行规定外,要直接从国库或财政专户向用款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内资金,预算指标在500万元以上,中央财政追加预算指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要报厅长审定。
  (四)预算内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中央下达的专项预算,由财政分管部门向预算单位制发追加预算、调整预算文件,并报经分管厅长签发执行。文件内容与预算、调整预算内容不符的,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变更文件或扣减业务分管部门预算指标。除年初预算外,用财政专户资金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要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会签。
  (五)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年初预算已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和规模,在执行中仍要进一步审核是否给予安排或是否足额安排。专项资金要逐步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六)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并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商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同意,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对于特殊项目的急需开支,经厅领导研究决定后可特事特办。
  (七)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度分析,按进度拨款。财政国库部门与业务分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资金核对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八)应及时下拨中央项目中的自治区配套资金部分,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绩效考核
  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应加大对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摸底调查工作,加大对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审核力度,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并负责组织对项目财务决算的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中央专项资金安排拨付文件应及时抄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实行财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工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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