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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农[2005]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2-5
实施时间: 2005-2-5
失效时间: 2007-6-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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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相关服务组织,从而有效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方针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我区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科技依靠单位,有利于当地财源建设,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服务资金,具体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产业化服务的农林牧渔业科研部门、技术部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等。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2、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
  3、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牧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牧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4、产品有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是当地财源培植对象。
  在以上条件基础上,优先扶持有品牌、有特色、从事绿色、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小型龙头企业。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新工艺(加工、包装、保鲜、贮运)研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2、原料生产基地的种子(苗)引进及繁育;
  3、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等。
  4、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科研、技术、信息、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
  5、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供的培训、宣传等服务。
  6、组织标准化生产;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年初,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包括: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上报时间、上报材料等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指南确定的工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项目,并认真审核,按照申请资金类别和优先支持次序进行排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上报时应同时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见新财农[2003]121号)(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有关证明材料。
  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对申请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财政厅、农业厅平衡审定,上报自治区主管领导审批后,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将项目资金逐级下拨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财政国库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结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资金,停止对该地、县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扶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地州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03]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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