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教[2005]9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1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5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办公室: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新时期探索将科技导入农村,按照市场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吸引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农村,深入基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的一项创新制度。为加强对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联合制定了本办法,现正式予以印发。请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科技特派员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支持科技特派员与专业大农户、涉农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是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已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各地县(市)。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信息化建设;
  (三)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科技特派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
  (五)其他费用。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验示范费: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引进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用。
  (二)检测化验费:样品的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所需费用。
  (三)租赁劳务费:实施项目的咨询、租赁劳务费用。
  (四)会议差旅费:相关的住宿、交通及会议费用。
  (五)资料信息费: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信息化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普及与技术服务等信息化建设经费。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支出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日常的经费开支,以及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相关的各类会议支出。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支出内容包括:每年对全区科技特派员进行培训以及奖励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所发生的各类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立项。程序如下:
  (一)科技特派员根据下派地点的实际需求提出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科特办向地州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地州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对需要自治区给予支持的项目报自治区科特办。
  (三)自治区科特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给自治区科特办,由自治区科特办将项目资金根据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情况,下达到试点县(市)科特办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地州科特办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要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科特办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科特办。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试点县(市)科特办如发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没有按照签订合同内容执行项目,应立即终止项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科特办。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各地州科特办。地州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完成后,地州科特办要及时组织验收。科技特派员与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地州科特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科特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州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河南省地方科技基 2013/10/23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 深府[2012]125号 2012/11/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 鲁地税发[2006] 2006/4/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 青地税发[2006] 200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