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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建[2005]17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26
实施时间: 2005-7-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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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务)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务)局、建设局,额河建管局、伊河建管局、塔河建管局,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按本办法认真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
  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管理,规范和完善结算审查工作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结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各级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除险加固和重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以下简称审查),是指工程完工后,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审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或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复查,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
  二、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后,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直接审查,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复查或直接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并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展审查工作。自治区级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驻地州市机构)承担的工程,以及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直接审查或复查;地州市级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县级)承担的工程由地州市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直接审查或复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地州市级财政局、水利局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七条 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建设规模的工程审查工作,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审查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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