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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农[2005]1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19
实施时间: 2005-8-1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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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有关地、州财政局、农业局,各有关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我区今麦良种推广,促进小麦良种区域化种植,提高小麦品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对我区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为规范我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农民种植小麦的积极性,优化小麦种植结构,提高小麦良种普及率和粮食生产综合效益,增加粮农收入,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4]1号)精神,决定对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为规范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补贴对象。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
  第三条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对自治区确定的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试点县(市)项目区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
  第四条 补贴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供种单位和补贴品种的确定。由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冬(春)麦播种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供种单位,每个县原则上确定1-3个单位承担小麦良种供种任务。补贴品种按当年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治区内的小麦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具备资质,证照齐全;
  2具有合法的小麦种子来源和大面积供种能力,能按照规定的品种,提供合格的小麦良种,并附有种子检疫证书;
  3设施完备,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供种网络;
  4守法经营,市场和售后服务信誉良好,未出现过供种质量事故;
  5按合同兑现小麦良种供种价格。
  第七条 招标供应的小麦良种必须经过包装,净度、纯度、水分、发芽率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质量标准(GB44044-1996)。
  第八条 中标供种单位售种时须向购种农户开具发票,注明乡、村、组、姓名及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九条 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应当在冬(春)麦播种前及时公布供种中标单位、补贴的品种及价格等。具体补贴品种见每年自治区下达的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应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农户使用小麦良种。
  第十条 试点县(市)农业局按照自治区批复,负责组织项目区乡(镇)统一编制《小麦良种补贴购种清册》,并张榜公示。《小麦良种补贴购种清册》分别留存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县(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自治区根据当年情况,确定对小麦试点县(市)的良种补贴额度,并按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兑付。项目区农户到村委会领取“小麦良种补贴购种卡”,凭“小麦良种补贴购种卡”到中标供种单位购买小麦良种,持中标供种单位开具的购种发票,到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款,乡镇财政所核实后兑付。春麦良种补贴兑付日期截止到5月15日,冬麦良种补贴兑付日期截止到11月30日。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专账管理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州)财政局、农业局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小麦良种补贴兑付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将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追回,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中标单位的种子质量、服务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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