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社[2005]2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13
实施时间: 2005-11-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及卫生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及卫生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本项目资金适用于自治区组织的33支支援农村卫生医疗队医师的交通、食宿补贴等。
  2补助标准为每名医师2.4万元/年。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共同负担。
  二、项目资金下拨方式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负责管理。待支援活动结束后,自治区卫生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后将补助资金拨付支援医院。
  三、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项目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1自治区将严格按照各支援医院派出支援医师的人数下拨相应数目的资金,各支援医院在项目资金到位前,应先安排对支援医师的各项补助费用。
  2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执行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外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3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定期检查,并按照项目目标、执行方案、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追踪问效,根据项目执行方案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4各支援单位在年终或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考评,分析和汇总后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 劳社部发[1998] 1998/8/2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 云政办发[2004] 2004/4/1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甘地税一[2002] 2002/6/11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国办发[2016]84 2016/11/18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 1997/9/26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40 2006/4/7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 发改农经[2019] 2019/10/19
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 2020/12/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 青地税发[2006]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