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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3-23
实施时间: 2006-3-2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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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建立自治区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机制,改变传统的资金分配方式,进一步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从今年开始,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由原来零星的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改变为相对集中地项目资金补助分配方式,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现印发自治区200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田间高效节水、盐碱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末级渠系量测水设施等四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补助方式
  (一)田间高效节水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有效灌溉面积不小于1万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盐碱地治理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有效面积不少于1万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有效面积不大于1万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亩补助资金不超过150元)。
  (四)对末级渠系量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进行整体一次性实施建设,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每个县(市)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的意见,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的前期、建设、管理由当地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使用的水泥、砖、钢材等建材和机电井设备等材料,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和报帐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三、项目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方式以县为单位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相关工程规划,按项目申请立项原则对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联合上报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排列次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各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项目补助资金的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的文件及《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按照专家意见,排列项目次序,对项目编制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各项目县(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和自筹资金的多少编制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五、项目申报原则及要求
  (一)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原则
  确定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所在县(市)应是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的县(市);应是已建高效节水面积具有一定规模,并在本地区名列前茅的县(市);必须是各级领导和农民具有自愿兴建高效节水积极性的县(市);应具有一定的配套投入能力和具有兴建高效节水潜力的县(市)。
  (二)盐碱地治理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原则
  确定盐碱地治理项目的所在县(市)应是在本地区盐碱地面积所占比例较重的县(市);应具备基本的农田骨干排水系统;重度盐碱地面积应占有效灌溉面积的30%以上,并成为影响农业经济发展主要因素的县(市)。
  (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申请立项原则
  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依据各县已完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上报立项申请和计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坚持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小型灌区的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同步建设。
  (四)末级渠系量测水设施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原则
  确定末级渠系量测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县(市)应按照县级末级渠系量测水设施建设规划上报项目;田间渠系防渗及配套建筑物较好,坚持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易使用、易管理的原则。
  各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对农村田间高效节水、盐碱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末级渠系量测水设施等四个方面的项目内容,在申报项目时要求每个县只能申报上述四类项目其中的一类,不得重复申报。每类项目(高效节水、盐碱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末级渠量测水设施)各地州(市)可申报2个。
  请各地州(市)按上述根据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及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于2006年4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各一式4份)。逾期未报或补报的项目,财政厅、水利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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