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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编报2007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水农牧函[2007]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1-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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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各地州(市)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拨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农[2007]230号),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已经拨付自治区财政,现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方案的编报要求
  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州县(市)水利部门尽快组织本地有关县(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编制,项目内容要与所申报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内容基本一致。
  项目实施方案要依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见附表)编制,中央补助资金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0%以内,其余50%以上投资由地、县、乡和农民自筹,其中农民投资投劳必须要占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增加自筹资金额度。
  二、项目报送审批要求
  各项目县(市)要在2007年11月25日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由地(州)水利局备案(地州不再进行审查)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7套,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后,下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项目县(市)收到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依据实施方案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联系人:阿吉古丽
  联系电话:0991-5816028
  传真:0991-58160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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