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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企[2005]1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28
实施时间: 2005-8-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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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财政局、科技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为国家和自治区两级财政的政府性基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创新基金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确定。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
  第六条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可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自治区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是指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和必要的宣传工作经费。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要严格管理费支出,并在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地、州、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母公司负责推荐。科技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前,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批。审批后的项目,由科技厅、财政厅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的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的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的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的资金。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在中央财政下达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 条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自治区科技厅可委托地、州、市科技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理意见,地、州、市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列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措施处理。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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