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5-1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发[2010] 2010/4/1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工作的 青国税函[2006] 2006/9/1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 浙国税流[2007] 2007/7/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 2009/7/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