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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1-5
实施时间: 2006-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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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广东、河南、湖北、辽宁、湖南、黑龙江、四川、云南、吉林、陕西、江西、甘肃、新疆、广西、山西、河北、海南、贵州、内蒙古、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5家保险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机构名单
  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机构名单
  二○○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机构名单.DOC    
附件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4家保险公司新增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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