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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6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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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为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保障税收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纲要》为指南,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进程,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推进依法行政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依法行政,使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执行到位,服务质量全面提高;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效能充分体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税务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推动全省国税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
  三、基本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为突破点,以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把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保证措施
  (一)深化税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税务管理效能
  1.创新税务行政管理方式。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切实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指导型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管理等手段,降低管理成本,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税务管理效能。贯彻加强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2.推进税务管理的规范化,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组织结构。继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进程,按照依法设置、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根据税源分布、纳税人数量和管理技术水平等实际工作情况,科学设置各级税务机构。在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下,理顺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能分工,将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岗位和人员,既避免职能重叠,又确保各环节相互衔接。逐步实现国税机关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
  3.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和实施主体、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改革税务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行政许可(审批)首问责任制。认真研究和处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管理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4.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促进税收执法的公正、廉洁。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外,所有需要纳税人周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和信息,均应通过公报、网站、报纸等媒体对外公布,并创造有利条件便于纳税人查询。要在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整合媒体、网站、电信服务等信息获取渠道,加大公开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5.公正、客观、准确地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对涉税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有效的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行使行政处罚等自由裁量权,要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杜绝和减少不合法、不公正、事实不清、超越职权、执法不力等现象,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完善税务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完善税务行政决策机制、健全税务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建立纳税人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决策依法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专家学者、基层国税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2.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税务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决策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1.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一安排。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2.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纳税人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对法律、法规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进行。
  3.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每年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健全和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税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2.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税收行政执法由税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税务机关的合法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3.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施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格式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评选优秀案卷活动。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
  4.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要树立遵守法定程序的意识,按照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等各项程序制度,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国税机关行政裁量权作为健全税收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5.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计算机考核为依托,实行人机结合,认真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促进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工作的结合,逐步加大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目标考核中所占比分;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增强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成为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和保障。
  (五)完善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完善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审查。建立异议处理制度,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时,要及时研究处理。
  2.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继续实行大额减免缓退税款审批集体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减免缓退税法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3.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规则,积极探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复议工作机构、复议工作专职人员不落实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要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自觉接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本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行政裁决,应当自觉履行。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障纳税人依法获得赔偿。认真配合监察、审计、检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积极落实监督决定。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纳税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5.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认真做好预防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式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国税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树立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和《纲要》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着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加强干部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自学、集中上课、分组讨论、答题作业、参加系统内外组织的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学习并熟练掌握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建立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将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3.研究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依法行政告诫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办事拖拉、影响工作效率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以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
  5.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配合新出台的公务员法,贴近国税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以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活动和“构建和谐国税机关”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理想宗旨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培养良好的国税干部职业道德、精神风貌和团队精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自觉性。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法规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等工作,为推进税务依法行政积极出谋划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督查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实施规划的要求,抓好督促检查。要以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和行风测评活动为载体,通过明查与暗访、专项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机关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和评议考核办法,不断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实行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总结推行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定期向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每年要对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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