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1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9
实施时间: 2006-6-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着重监督审核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品种与免税饲料产品品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免税情况。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检测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抽检品种(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三、饲料产品抽样和质量检测由省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质检工作结束后,负责质检的机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检验报告。
  四、检测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检测机构、省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检验报告在各级机关及纳税人之间传递时要做好签收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检验报告的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报告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检验合格产品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合格产品及无检验报告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自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复检申请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组织复检。
  六、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随时上报抽检名单,省国税局接到抽检名单后,即刻组织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06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5]14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 2004/4/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都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宜宾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4] 2004/1/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 赣国税发[2006] 2007/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云国税函[2004] 2004/8/2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 黑国税发[2008] 2008/9/18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 绍市国税流[200 2005/9/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 黑国税函[2004] 2004/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有关 鄂国税函[2006] 2006/9/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 冀国税函[2002] 200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