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卫规财[2006]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6
实施时间: 2006-6-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电子文本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工作者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的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备案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三、诚信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患者查询,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二)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自制制剂)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要通过“入院须知”等方式告知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查询地点和查询方法。
  (三)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告知患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方式,配备人员接受患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认真负责处理每一位患者投诉,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患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告知患者可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或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实施的单位,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内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内部监控制度。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实现计算机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计算机系统内储存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数据库应与上报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致,该数据库必须公开、公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对没有病历记录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五、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专项督查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未备案的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未明码标价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纪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15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有关卫生主管部门。对严重的违纪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标准网上公示须知
  一、上海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mhb.gov.cn
  二、上海卫生信息网办公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4楼邮编:200040电话62897000转
  三、报送信息公示内容格式要求:

编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0] 2000/11/28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 2000/7/20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费字[1992]38 1992/8/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 津价管[2010]14 2010/9/1
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 2000/7/2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及实施干预措施 津价商[2004]14 2004/4/1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 闽地税发[2001] 2001/12/7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国办发明电[200 2003/12/19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 苏价电传[2008] 2008/1/8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 200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