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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20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4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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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七条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 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第九条 辅导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实施法律救济等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服务。
  第十条 提醒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纳税人及时办理各类纳税事宜,采用电话通知、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就纳税过程中有关事项主动提醒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一条 公告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将相关涉税信息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告的服务。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或办理涉税事宜时,最先受理者有责任办理或者帮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全程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受理窗口通知、送达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四条 预约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因特殊需要事先约定办理涉税事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就预约事项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第十六条 税收援助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年老体弱、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提供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个性化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的服务。
  第三章 纳税服务要求
  第一节 征收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咨询时,对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给予答复;对当场不能即时准确解答或咨询人仍有疑义的,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请示,待上级部门答复后,于1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需要予以公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定期公告,相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欠税情况、涉税违法违章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非正常户认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时,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详细记载预约人名称、预约时间、预约事项、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受理人姓名等内容,并及时提供预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告知服务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相关事宜所需资料;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需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批的涉税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限时服务时,应当做到:
  (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换验证、补办丢失税务登记证等事宜,无特殊情况的应在30分钟内受理完毕。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结束后,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时,每户时限10分钟;发票验旧售新时,根据验旧发票数量合理限定时间,验旧结束售新发票每户时限10分钟;批量供应售票,每户时限20分钟;发票代开,每户时限15分钟。
  (三)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资料齐全,相应资格已认定的,每户限20分钟内录入数据并打印税票。
  (四)其他涉税事宜,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要求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纳税人和耐心解答问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的事宜,应及时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涉税事宜,要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窗口办理。
  第二节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开展提醒服务。
  (一)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对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
  (二)在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内,对尚未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相关提醒;
  (三)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提醒。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取得各类税务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办税流程,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实行限时服务。
  (一)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设立调查工作及税种鉴定工作,对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的,1日内调查完毕,进行票种核定。
  (二)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完成税务检查工作。
  (三)对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在进行相应处罚后的1日内转为正常户管理。
  (四)对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五)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2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上述办结时限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区别不同类型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
  第三节稽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在科学选案的基础上开展税务稽查,除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案件复查和协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涉税稽查不超过一次;对不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一般不进行税务稽查。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受理公民举报涉税案件时,应当主动、热情,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节 税收法律救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法有关规定,依法举行听证,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事宜,提供告知、回访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当事人,税务机关执行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受理听证的部门、办公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事项税务文书时,由送达人员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提出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程序结束后30日内进行事后回访,促进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节 综合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违章处罚、收费标准、纳税定额、工作纪律、社会监督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务公开栏及税务网站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业务。对其它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给予重点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局长接待日,定期接待纳税人来访,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走访纳税人,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完善服务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第四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第四章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以下基础服务设施。
  (一)设置公告栏;
  (二)设置办税指南、税法宣传知识卡和填写规范的表单样本;
  (三)设置意见箱、纳税人留言簿;
  (四)设立税务行政许可标识;
  (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用品,包括桌、椅、笔、印台、复写纸等;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四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着装上岗,文明执法,规范服务。
  第四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
  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四十四条 省局统一建设和管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热线包括自动语音、人工坐席以及电子报缴税等服务系统,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信息查询、电话报税、投诉举报、最新公告、建议、疑难问题转办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的统计分析,制作热点、难点问题咨询库,采取短信群发、网站专栏等形式及时通告纳税人。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网站应具有税务咨询、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投诉举报、新闻发布、税企交流等信息发布功能。省局税务网站为网上报税、网上认证和网上审批等各种服务提供统一的入口和导航,开辟面向纳税人、社会公众的服务渠道。根据纳税人服务要求及时更新、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立纳税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征管质量和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标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违反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定期发放信函、调查问卷,开展纳税人评议活动,调查、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日期,均为法定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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