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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阿莫西林等抗感染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5-27
实施时间: 2004-6-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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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阿莫西林等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执行。市物价局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目前实际零售价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二、已在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三、凡药品通用名列入附表,而剂型、规格或生产企业(非GMP除外)未列明的药品,请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尽快与我局联系。在我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原最高零售价格一律暂停执行,也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本次及以后公布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
  四、凡通用名被列入本次价格调整范围内,初次申请单独定价(以前不具备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均应按照本次公布的价格方案(详见附件1)执行,企业应在本次价格调整方案执行之日起20天内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在本次价格调整中列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详见附件2)均为之前已经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品种,相关企业也应在执行之日起20天内按规定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定价申请,并告知我局。凡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并告知我局的,我局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单独定价问题的规定,重新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略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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