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对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因调整起征点而相应提高税收定额,将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8/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 辽政办发[2022] 2022/3/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6/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云国税发[2008] 2008/10/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7/6/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鄂国税发[2007] 2007/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湘市监注[2024] 2024/5/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深地税发[2007] 2007/1/26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的 2017/2/28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有 杭劳社工伤[200 200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