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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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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精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分行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清算缴纳。地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率暂定为1%。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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