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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6-13
实施时间: 2005-6-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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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郊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本市化肥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贯彻落实国家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市确保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继续督促化肥等农资各经营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严格执行本市化肥综合经营差率11%(其中:批发进销差率为5%,批零差率为6%)的规定,切实稳定“三夏”期间的农资价格;要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协助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农资生产、促进农资流通、保证农资供应等各项优惠措施。
  二、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专项检查
  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按照我局的安排,继续抓好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采取巡查、回访、提醒、告诫等多种形式,保持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乱涨价及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以取得实效。
  三、完善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各区(县)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工作。“三夏”在即,要指派专人负责,坚持一周两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掌握化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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