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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管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7]10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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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为地方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业务,提高代征工作质量,确保代征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管理流程(试行)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小规模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27号)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管理流程》。
  一、基本内容
  1、代征范围及对象:凡在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均由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以下简称“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代征使用的票据:使用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3、代征系统: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通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管理系统完成。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录入、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销号、汇总、查询打印、系统设置等。
  二、窗口设置
  各征收单位(包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代开发票的分局、所),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岗位,窗口数量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量确定。
  三、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设置征收窗口的数量及代开发票的业务工作量,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岗位,并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同时根据代开发票的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开具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除外)。转帐缴纳税费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现金缴纳税费的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2、按日对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汇总,并将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3、按日对开具并完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进行销号处理。
  4、负责维护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档案信息。根据主管地方税务局传递的免征税费纳税人信息,及时对代征信息进行系统维护。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代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需求及建议。
  四、管理流程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除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免征税费的,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方可为其代开发票。
  (一)税收票证的交接、报结
  代征使用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税收票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应与主管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做好税收票证的交接、登记及已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的报结工作。
  (二)开具完税凭证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税费征收岗位在应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版开具增值税完税凭证后,对于非免征税费的纳税人,应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缴款书开票系统”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税费的征收
  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款;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纳税人则以现金向征收岗位缴纳代征的税费。
  (四)税款的汇总缴库
  对当日开具通用完税证的,代征税款征收岗位须按日进行汇总,打印汇总缴款书并到银行缴款。
  (五)完税凭证的销号
  每日必须对已完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进行销号处理,对已进行销号处理的通用缴款书对应的纳税人方可代开发票。
  对开具错误的缴款书及时进行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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