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1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季或者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原则上应尽量采取分季预缴方式。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兴县多威实业有限公司减征企业所 粤国税函[2006] 2006/11/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2010/6/1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 吉地税发[2009] 2008/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 渝地税发[2006] 2006/11/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2007/4/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 京国税发[2007] 2007/1/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鄂国税函[2001] 2001/8/23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2018/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 云国税函[2004] 2004/10/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粤国税函[2005] 200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