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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公[2005]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0-28
实施时间: 2005-10-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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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理顺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及机制的请示》(沪燃集[2005]198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加快本市天然气发展,理顺天然气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分类用户价格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和用户分类。此次调价涉及城市工营事团、掺混改质、发电三类。其中城市工营事团按产业、用气量、用气特性及负荷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年合同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属于本市重点扶植或优先发展产业,用气稳定、均衡,纳入燃气集团负荷管理目录的特大用户;第二类为年合同用气量在120-500万立方米之间并参与燃气负荷管理的大用户;第三类为年合同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一般用户。
  (二)调整后的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2005111

200641

2006101

调整后基准价

调整后基准价

调整后基准价

500万立方米以上

2.30

2.45

2.60

120-500万立方米

2.80

3.10

-

120万立方米以下

3.40

-

-

掺混改质

1.74

-

-

发电(除漕泾热电以外)

1.49

-

-

  燃气空调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另行通知。
  (三)根据天然气负荷的季节特点,对城市工营事团用户实行天然气季节差异性价格。高峰季节(12月份-次年3月份)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提高0.20元/立方米,平谷季节(4月份-11月份)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低0.10元/立方米。
  (四)除掺混改质和发电用户以外,对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由你公司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五)按照分类分步调整的原则,调整时间分别为2005年11月1日、2006年4月1日和2006年10月1日。各类用户具体调整时间见上表。
  (六)对以上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均以2005年度上海综合门站价为基础。按照价格传导机制,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如上游门站价进行调整,本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请你公司根据行业和用户的实际情况,结合供用气合同管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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