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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商[2008]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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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供出租车和助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4.70元调整为每升3.70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执行中准价。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调整情况,继续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单燃料)驾驶员的补贴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本市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调整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如下:
  单位:元/升

 

90号汽油 

93号汽油 

97号汽油 

98号汽油 

0号柴油 

 -10号柴油 

调整前 

5.57 

6.05 

6.42 

7.00  

6.03 

6.39 

调整后 

4.65 

5.06 

5.38 

5.96 

4.85 

5.14 

调价额 

-0.92  

-0.99  

-1.04  

-1.04  

-1.18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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