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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3-6
实施时间: 2006-3-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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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畅通网络诚信服务”系列活动之规范电信企业资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联合开展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现将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本市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时间从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检查的范围是2005年1月以来本市电信行业所有运营商、服务商和销售商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和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而实际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二)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
  (三)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时,通过误导性价格表示诱导用户交易的行为;
  (四)提供短信竞猜、包月类、订阅类等短信服务时,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强制向用户收费的行为;
  (五)提供相同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以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服务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相符的行为;
  (七)通过免费试用的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电信业务并强制收费的行为;
  (八)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执行规定的行为;
  (九)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十)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
  本次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将采取集中检查和属地检查的方式。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六家运营公司上海公司由市级检查部门组织检查。上述六家运营公司的各经营网点由区县检查部门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检查。
  四、检查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重点检查,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工作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弘扬诚信兴商、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内在需要。
  (二)积极支持,认真配合。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根据价格和电信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重点检查时,要给予积极支持和认真配合,根据检查的要求,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围绕重点,抓出成效。这次对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是首次检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价格法律、法规,针对本区域内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同时,借鉴查处其他行业价格欺诈的经验,善于发现问题,对难以确定违法主体和难以定性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价格检查部门。
  (四)加强宣传,倡导诚信。各区县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诚信的宣传,倡导明码实价。要注重重点检查与调查和清理规范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查处举报案件和事后整改相结合。要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导广大经营者开展价格自律,帮助各电信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其价格行为。
  (五)切实做好总结工作。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价格部门要认真总结、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总结报告要有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和销售商等经营单位的情况,同时也要上报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例。要对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和违规资费行为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对进一步规范通信行业的价格行为提出政策建议。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于5月10日前上报市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64226971,传真:64226971)。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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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 发改价检[2005] 2005/12/9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计电[2001]120号 2001/12/24
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 2005/5/12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价检[2005]16 200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