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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生鲜牛奶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5-29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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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畜牧办:
  你办《关于要求调整本市生奶收购价格的报告》收悉。为稳定本市郊区的奶业生产,扭转近年来奶业效益下降的局面,确保本市优质生鲜牛奶(以下简称生奶)的奶源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生奶收购价格,并对现行生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生产的生奶(含脂率3.1%,含蛋白率2.95%)收购价格每公斤由2.20元调整为2.30元。生奶中脂肪和蛋白质的含量仍为生奶收购的基础作价指标,计价比例和计算方法不变。
  二、生奶收购的体细胞指标计价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每毫升生奶中体细胞数小于或等于50万个的,予以加价,每公斤加价金额为0.05元。
  每毫升生奶中体细胞数大于50万个,但小于或等于75万个的,不加价;大于75万个的,要予以扣款,具体扣款金额和扣款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生奶收购的体细胞数检测收费标准将另行核定下达,其他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生奶收购的微生物(菌落总数)、亚硝酸盐和冰点指标计价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生奶中抗生素残留量检测为阳性的,每千克生奶中黄曲霉毒素M1残留量大于或等于0.5微克的,均应按照《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在生奶收购价格全年平均水平不低于每公斤2.30元的前提下,按其生产高峰和低谷的不同周期,继续实行季节差价。季节差价的浮动时间和幅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所有在沪生产(包括异地养殖)、收购、加工生奶的企业和个人;奶款从2006年6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结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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