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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开展夏季粮油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商[200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5-26
实施时间: 2006-5-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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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维护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本市将继续对夏季粮油收购价格进行监测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社会主义新郊区建设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作为具体落实建设新郊区的重要措施。
  开展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拓宽工作领域、增强服务意识的具体表现;也是规范农村价格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密切关注粮价走势,并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扎扎实实做好今年夏季粮油价格的监测发布工作。
  二、做好夏季粮油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具体要求
  1、价格信息要保证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收购价格监测点的设立要适应当地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收购主体变化的新情况,应把监测点设立在粮食种植面积和交售数量相对较大的地方;监测点的选择既要有收购量较大的粮站、粮管所等,也要有交售数量较多的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集体(合作)农场等,尽可能保证所采集价格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如在监测中发现采价点交售数量过小或收购结束过早,应及时调整,也可由点扩展到村或镇。
  2、采价内容为中等质量标准小麦、油菜籽的挂牌价和实际收购的综合平均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到现场采价,重点采集粮食收购中的实际成交价格,即农民实际到手的粮食收购价格。
  3、从5月29日到7月上旬,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每天采价、报价,并要做好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反映收购第一线有价值有影响的动态情况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反映广大农户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意见;反映市政府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6月下旬,我们将根据收购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采价、报价的次数。我们还将会同市粮食部门、农业部门汇总各个渠道的信息,通过市、区(县)的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对重要的市场信息和价格行情还要及时报送市有关部门。
  4、为使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及时了解本市及毗邻地区的夏季粮油收购价格行情,我委将把汇总的材料及时反馈给各区(县),由你们通过区(县)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当地农户发布;各新闻媒体将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2003〕51号)的要求,“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播报发布工作”。
  5、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实际,做好市场供求情况和粮价走势的综合分析和预测,及时反映具有代表性、倾向性、突发性的情况,以简报、快报等形式报市物价局。要充分发挥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各乡镇、村的价格监督员要将夏季粮油价格信息及时在公示栏(牌)上公布或在黑板报、海报、价格表上公布,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随时更新。
  6、市政府办公厅在沪府办〔2003〕51号文件中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努力解决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正常经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于2004年3月4日联合发文(沪财预[2004]20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等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的正常经费”,各区县物价局可据此向所在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
  三、夏季粮油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考核评比
  为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质量,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经研究决定把今年夏季粮油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列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农本调查工作的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按沪价商[2003]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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