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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9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7-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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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规定执行的,应在2008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对企业因此项政策导致多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误征退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弥补亏损问题”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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