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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16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8-12-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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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我省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基本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可以用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应预缴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在2008年4季度预缴申报时抵缴应预缴税款,抵缴后有余额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按其规定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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