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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5]1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2-14
实施时间: 2005-12-14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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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做好2005年度本市地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5]164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基本填报单位
  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从事非金融、非保险业务的所有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具体包括:地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农口企业、供销合作社等。
  基层金融企业(含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套报表,其格式和编制要求另行布置。
  2.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二)汇总单位
  符合本套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送财政部。
  其他基层企业的报表,也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汇总并上报市财政局。
  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组成
  (一)基层填报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组成
  1.报表封面
  2.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会地年企01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地年企02表)
  (3)现金流量表(会地年企03表)
  3.报表附表
  (1)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地年企附01表)
  (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地年企附02表)
  (3)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3表)
  (4)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
  (5)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5表)
  4.行业补充指标表
  (1)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1表)
  (2)铁路运输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2表)
  (3)民用航空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3表)
  (4)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4表)
  (5)邮政、电信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5表)
  (6)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6表)
  (7)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7表)
  (8)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8表)
  (9)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9表)
  (10)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0表)
  (11)烟草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1表)
  (12)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2表)
  (13)电力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3表)
  (二)汇总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组成
  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与基层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相同。
  三、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
  (一)基层填报单位
  各基层企业应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以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5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数据录入、审核等工作。
  (二)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汇总后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1.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2号文、沪财会(2002)154号文和沪财会(2003)45号文的规定执行。
  2.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具体格式和编报要求另行下发),并在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编报企业集团公司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3.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制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4.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5.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会计报表软件要求汇总编制。
  (三)主管财政机关
  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税三、七分局应认真做好所属企业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软盘的录入工作,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按会计报表软件要求,将本区、县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录入、汇总。
  四、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还应按财政部统一报表软件的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财企[2004]5号)。同时,凡按规定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3.基层填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4.基层填报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由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
  (二)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1.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本系统基层企业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软盘的录入工作,在认真审核确保数据无误、勾稽关系正确的基础上,将本系统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录入数据软盘。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在审查基层填报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发现错误的,应退回由基层填报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基层填报单位的报表数据。
  2.部分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具体名单另行下发),应在2006年3月15日前,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各一套,报送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
  3.其他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各一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具体时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财企[2004]5号)。同时,凡按规定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4.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上报财政部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改正并重新上报。
  (三)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税三、七分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进行认真审核,于2006年3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上报内容包括:2005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区、县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各区、县财政局不再汇总。涉及的具体单位名单,另行下发。
  2.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汇总报表,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06年4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上报内容包括:全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各一份。
  3.市局在收集、汇总主管财政机关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存在错漏的,退回由各主管财政机关修改并重新上报。
  五、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下载
  各相关单位应登录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基层企业会计报表软件和汇总会计报表软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地方企业二○○五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上海市地方企业二○○五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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