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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5]1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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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电气集团财务公司,锦江集团财务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各有关担保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05]1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05]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5]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5]118号),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一)银行类报表
  银行类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贷款质量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信托投资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二)证券类报表
  证券类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9部分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三)保险类报表
  保险类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9部分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四)担保类报表
  担保类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9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一般要求
  1.上述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地方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5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5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3.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和方法,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沪财会[2002]154号文和沪财会[2003]4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录入软盘。
  5.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主管财政机关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银行类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2.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银行类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贷款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三)保险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合并汇总报表。
  三、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
  各金融企业应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基层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财务情况说明书及财务分析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应按规定汇总金融类会计报表,并于2006年4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
  四、会计报表软件下载
  (一)各相关单位应登录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相应类别的会计报表软件。
  (二)上市金融企业在正式对外公布会计报表之后,也应登录上海财税网站下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软件,将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录入,并在正式公布会计报表后的10日内,将2005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合并报表的数据软盘各一份,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
  附件:
  1.上海市金融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银行类];
  2.上海市二○○五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银行类];
  3.上海市金融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证券类];
  4.上海市二○○五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证券类];
  5.上海市金融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保险类];
  6.上海市二○○五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保险类];
  7.上海市金融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担保类];
  8.上海市二○○五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担保类]。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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