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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7]10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0
实施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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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有效清缴欠税,现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欠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纳税人当年一次或连续多次累计欠税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上报省局征管部门,说明新欠成因。省局征管部门要会同税种管理部门重点分析,对存在疑点的欠税人,要进行实地欠税评估,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性问题的,要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进行追究;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失职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责成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缴税款。
  三、对采用走死逃亡手段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30日内填写《转办单》移交稽查局。稽查局要主动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追查法人去向,依法追缴历史欠税并追究其逃税违法责任,并于接到《转办单》后的三个月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查处情况。确实查无下落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依法查封、扣押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自查封、扣押之日起,3个月内未进行拍卖、变卖的,市州局征管部门可报经市州局长批准,直接委托指定拍卖机构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将所有欠税如实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对不如实核算和隐瞒欠税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省局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将加大对欠税的考核力度,适当增加考核分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欠税管理办法,加大欠税的核算管理和清缴力度。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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