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9]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7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
  二、2008年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二○○九年一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的 沈国税函[2004] 2004/8/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 赣国税发[2007] 2007/6/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 皖国税函[2004] 2004/11/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哈 黑国税函[2007] 2007/1/1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 财驻甘监[2009] 2009/2/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并入收入核算后有关增 皖国税函[2002] 2002/4/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 皖国税函[2004] 2004/12/1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辽国税函[2005] 2005/7/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吉国税联字[200 2007/1/1